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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 绵阳市规划局

作者:admin   时间:2019-08-16 02:28   

第一条 为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2. 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十三条除特殊区域内地块外,旧城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已批控规执行;旧城控规中未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的地块,参照表2-3、表2-5及相邻同类性质地块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块,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确定;旧城控规调整、维护,参照表2-2、表2-4、表2-5执行;新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表2-3、表2-4、表2-5执行。注:1. 临规划道路条数或河流绿地中的规划道路为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宽度旧城区必须12米,新区必须15米;河流为安昌河、涪江、芙蓉溪、草溪河,或宽度15米的沟渠(15米指沟渠水体本身宽度和其两侧的控制绿带宽度的总和)。临绿地中的绿地必须为开敞的公共绿地,绿地面积必须15x20=300平方米(绿地进深15米,长度20米),且绿地需覆盖用地边界60%以上。当地块同侧既临公共绿地(广场)、河流两者或两者之一,又临道路时,临路条件只算一条。5. 纯商业用地,总建筑密度应60%。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应50%。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2. 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层,且建筑高度24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第十七条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空间不得擅自围合。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3.6-4.5米之间,商业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3.6-5.4米之间,若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大于4.5米或商业建筑架空层层高大于5.4米时,面积按附录二的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规定计入容积率。第十八条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较为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一)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否则按公寓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日照情况明确告之相应权益人。当且仅当高层居住与高层居住东西向布置(或如右图东西向呈一定角度),且短边相对,相对的面皆为无开窗情况,或虽开窗,但为无采光要求的厨卫、楼梯间等情况时2. 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4. 雨蓬、檐口、造型线条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5倍后退距离,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出挑部位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得大于0.6米。第四十条为便于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新区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旧城由于现状原因,可采取部分集中建设,部分分散设置的模式。第四十三条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8项),即6+8方式进行配置。居住区服务中心项目宜以综合体方式叠建布置,其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4-2的规定。独立设置的8项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应独立占地,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4-3的规定执行;其中5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相对集中设置,形成中心,如下图:4. 中学运动场、综合运动场、居住区集中绿地应同时作为避难疏散场所。居住区服务中心可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叠建布置(功能分布参照左图)。旧城总建筑面积约为9600㎡,用地规模不少于5000㎡;新区总建筑面积约为12000-15000㎡,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0㎡。建议建筑密度为40%,容积率为2.5。具体规划编制及管理时,可结合用地规模、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等具体情况选取全部或部分功能进行叠建。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单独的出入口,也可单独占地。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独占地时,居住区服务中心用地规模可缩减,但不应小于7000㎡(新区)。注:1. 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设项目可设置数量不超过总停车位数20%的微型机动车。机械停车位配置适用于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旧城区的居住建筑允许地下设置机械停车位,地面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设置机械停车位必须设置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但以上设置的机械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30%,新区居住建筑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第六十三条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规划条件中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少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鼓励集中成片树木绿化,且树木绿化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六十六条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如停车库等)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等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等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且小于12米时,有效系数为0.2;超过12米时不计入绿地率。(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非特定地段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要,经专家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第七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和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视廊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第七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2/3,且山墙坡屋顶应完整。高层居住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第八十八条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不小于2.5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0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第九十三条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度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 小于15米。独立的集中商业建筑主导色可与办公建筑一致(银灰色或石料的浅灰色),只是在辅助色上应有不同,辅助色上可为橙色、红色、黄色等暖色系,运用于部分墙面,或墙面上大型的广告位上;第一百零三条步行开放空间包括步行街区、广场、公园、小游园,要把步行区域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确保路面可见度良好,并把环境中的雕塑、树木或入口大门作为重点照明对象,以形成最舒适的亮度配置。第一百零五条滨水区照明应注重岸线的勾勒,形成韵律感,同时滨水一侧非居住建筑应参见前条夜景照明的营造,居住建筑可在屋顶勾勒轮廓,以形成水映万家灯火的夜景氛围。第一百一十一条当老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老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三)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居住区时,其边缘与既有居住建筑水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50辆的小型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1300辆的中型停车场以及301500辆的大型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500辆的特大型地面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4个;>500辆的特大型地下停车场与停车楼的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第一百四十一条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现行的《污水排水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设置水质中有害物质在线监测装置。第一百四十二条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就地排放。3. 讯管道建设规模较大的道路,在穿过桥梁、涵洞等障碍处,可采用新型材料管道(蜂窝管、栅格管),以适当减少管群规模,但须保证相应的使用功能。第一百六十条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燃气管道应在道路西侧和南侧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第一百六十六条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规模点位参照下列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控制合理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避免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第一百八十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按实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有矛盾时,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1. 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5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4. 办公建筑、写字楼、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5. 独立建筑空间2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会议中心、影剧院、展览馆、餐饮酒店、娱乐等建筑,且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7.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平地建筑:地下室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对地下室顶板上种植花草、乔木的按园林有关规定进行覆土深度设计,但覆土后面层高度不宜高于室外地坪(建筑占地范围内的地下室除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坡地建筑: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其地下室半地下室三面覆土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3计入容积率,两面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一面围合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3计入容积率(详见附图)。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4. 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游泳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以上计入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组团绿地面积的30%,且只按正投影面积的70%计入绿地率。28.测绘的原始地形图图层不得改变,地形图图层色彩可设定为灰色(8号)。总图设计中拟建建筑外轮廓用红色(1号)表示,绿地用绿色(3号)表示,水体用蔚蓝色(4号)表示,铺地用浅褐色(30号)表示,文字、表格用黑色表示。各种线型应按下表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