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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 ...

作者:admin   时间:2019-08-17 08:20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金融业,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1)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2)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金融业机构按上述规定获得落户奖励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更高一档规定的,给予对应的落户奖励,增资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金融业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重点金融项目给予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第三条第二款中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执行。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将落户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第三条第二款相应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企业给予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奖励申报当年合伙企业实际委托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其委托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4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报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每年根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名位于第一、二、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各等次企业数量视当年参评企业数量及实际评分情况决定;根据我区融资租赁平台建设情况,评选若干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市业务规模奖励、平台奖励和区内配套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集聚,经认定的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等机构,在本办法公布后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30-100万元,并参照第七条中其他金融业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规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第十五条加快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发展,鼓励区内企业赴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按挂牌实际发生的费用,有限公司挂牌最高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股份制公司挂牌最高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发展,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区金融主管部门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开展市场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专题活动、区内企业专项孵化培育、创新型投融资产品开发等,共同搭建区内企业挂牌、融资和转板等的服务平台。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七条 引导区内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对区内企业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等债券品种进行直接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同一笔债券业务贴息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八条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企业入区发展,对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一年以上的,给予其对该家企业累计投资金额5%的奖励,对同一家企业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最高层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0%奖励10万元,余数不足10%的,按四舍五入计算。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奖励50万元,余数不足1%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九条 鼓励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对投资于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项目给予累计投资金额5%的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类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于一个月内发放到管理团队个人,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第二十二条建立及完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金融超市系统服务平台,构建线上、线下两条通道,整合各类金融服务资源,引导金融业机构产品创新债权、股权等融资工具,服务金融业机构和企业两类主体,健全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区内企业金融需求数据库,搭建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平台,促进金融供需双方的信息互通,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第二十三条引导金融业机构创新业务品种,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投贷联动、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科技产品金融化试点。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组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支持设立“新三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并购基金,以市场化手段实现区域内产业集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金融业机构扩大信贷规模。第二十四条与区内商业银行机构或国有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设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机构及小贷公司等按照新型信贷产品模式,向区内经认定的企业发放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信贷额度,对出现坏账的项目,由补偿资金按本金的一定比例分担损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个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六条 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十一条建立金融人才支撑体系,大力引进金融业机构专业人才,鼓励海外优秀金融人才到我区创业投资。按照《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穗金融〔2014〕83号),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纳入“双创”优才计划的金融人才,给予其在入户、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全方位支持。第三十二条围绕国家级科技金融核心功能区、金融产业园区的创建目标,以科学城为核心,辐射中新广州知识城、临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等功能片区,依托国有投资的物业及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金融集聚区,形成科技金融产业圈,促进区内科技企业与金融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第三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